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豆类、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严格落实秸杆禁烧工作责任。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将秸秆禁烧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推广秸秆堆肥还田、饲料开发、气化热解、生物发电、沼气生产、食用菌基料开发和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
五、县农业、环保、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污染事故以及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在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禁烧措施不力、执法不严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日